处理出口货物退运方式
处理出口货物退运方式:一般贸易进口
如果货物出口时按照正常的报关报检程序出口,则一般进口时可以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方式进来。具体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优化运力配置,加快物流体系建设。国际物流体系的稳定畅通是外贸平稳运行的重要**。要系统施策缓解国际物流压力,加大国内船运企业运力,做好与海外市场运输节点的有效衔接。鼓励外贸企业组团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做好价格监管、规范运力市场秩序,依法依规打击违规收费、哄抬运价等行为。统筹配置好**航运、中欧班列、公路货运、寄递物流等运力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运力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升运力资源配置效率。加强海外“最后一公里”运力协调**。
情况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情况二:对于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同时,外贸出口企业还应填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退税机关。
情况三: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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