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对胡某某拐卖儿童罪一案浅谈分析!
罪犯胡某某,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粤0307刑初1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9年3月26日以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7刑更244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3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胡某某的减刑裁定不当,于2019年4月30日以江检纠减(2019)2号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广东省江门监狱选用罪犯胡某某为值班员存在违规情形,罪犯胡某某的考核成绩在被选用为值班员的前后差异巨大,这对其获取考核成绩和能否获得提请减刑的影响较大,需作进一步核查清楚。对罪犯胡某某应暂缓减刑。
经审理查明,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辅助生产和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罪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当选值班员必须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罪犯胡某某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而当选值班员,存在违规。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辅助生产和狱内勤杂劳动岗位罪犯管理办法(试行)等证据予以证实。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广东省江门监狱选用罪犯胡某某为值班员存在违规情形,对罪犯胡某某的考核成绩的获取和减刑幅度影响较大,需要进一步核查清楚。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罪犯胡某某暂不予减刑理由成立,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7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某某暂不予减刑。罪犯胡某某的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