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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dbj/t50-032-2004附录c第3.2条“检验荷载较小值为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的1.2倍”的规定,有的工程人员认为:植筋抗拔检测的基本要求应该是“抗拔力≥钢筋设计强度×钢筋断面积×1.2”。 “抗拔力≥钢筋设计强度×钢筋断面积×1.2”看起来符合dbj/t50-032-2004附录c第3.2条规定了,但我们应认识到dbj/t50-032-2004本身并不很严谨:其附录c第3.2条不应该规定“检验荷载较小值”为多少,而应该规定“检验荷载”为多少。为什么呢-dbj/t50-032-2004附录c第1.2条规定:植筋锚固承载力现场验收检测应为非破损检验,检测所植钢筋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锚固性能,其抗拔承载力应达到检验荷载要求。这条规定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那就是使抗拔承载力“达到”检验荷载,在不“破损”所植钢筋的条件下,检测所植钢筋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锚固性能,如果让抗拔承载力“超过”检验荷载怎么能保证所植钢筋不被“破损”- 这样一来,有的工程人员认为应该“抗拔力=钢筋设计强度×钢筋断面积×1.2”才是正确的。
然而“抗拔力=钢筋设计强度×钢筋断面积×1.2”是否恰当呢-《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2.3条规定一、二级抗震等级结构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如果ⅲ级螺纹钢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为430 mpa,未超过强度标准值的1.3倍,应该可以用于一、二级抗震等级结构,如果所植钢筋抗拔应力拉到设计强度360mpa的1.2陪即432 mpa,使“抗拔力=432 mpa×钢筋断面积”,钢筋就可能屈服却又不被拉断,也就是说钢筋已经被破坏了,并未达到“非破损检验”目的,这也是dbj/t50-032-2004不够严谨的地方。jgj145-2004附录a第4.3条规定非破损检验,荷载检验值应取0.9asfyk及0.8 rk ,c n 计算之较小值。rk ,c n 为非钢材破坏承载力标准值,它反映了“非破损检验”还应保证不破坏混凝土基体。笔者认为jgj145-2004“非破损检验”方式的检验荷载规定,其先进合理性高于gb50367-2006“非破损检验”方式的检验荷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