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商标一问一答
问:什么是商品条形码?
答:条形码(即是gtin或国际货品编码)是一个由不同阔度的垂直线所代表,并印在标签上用作识别货件的编码,透过条码及电脑扫瞄器,我们便能够迅速及准确地识别任何货品、资产、产地和产品型号等;历史上首度使用条码的是超级市场,其作用是为付款程序进行自动化;条条形码的使用为零售业及消费者带来方便,同时也加快了付款的速度,现时在世界各地,已有多达150个国家的零售商正在使用条形码。目前中国条形码申请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条形码是入驻亚马逊商城、天猫商城、大型超市商品必要条件。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是商品流通于国际市场的“共通语言”。
问:个体户可以注册商品条形码吗?
答:个体户可以注册商品条形码的,申请条形码需要提供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问:商品条码的前缀码 690-695 有什么含义?
答:前缀码 690-695 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gs1)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标识代码,以这些前缀码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和管理的。
问:请问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能。商品条码只反映其持有者是在哪个 gs1 编码组织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并不产品的生产地。
问:在超市,当收银员用条码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时,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马上就显示出来,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条码中?
答:零售商品包装上的条码不包含商品的价格等信息,当结算前台识读设备扫描到条码后,立刻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查到该条码所标识的商品的相关信息,然后显示在 pos 终端上,这样就得到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
问: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有何处罚规定?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 元罚款;对受让方责令其改正,处以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问: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与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条码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是“厂商识别代码”,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可在厂商识别代码基础上对产品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获得全球通用、唯一的标识代码,然后用条码符号载体对其进行,这样的条码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而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一般仅限于内部管理系统应用,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问:超市中最常见的商品条码是哪种?
答:ean-13条码。
问: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 2 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问:逾期没有办理续展手续的企业,还可以继续使用商品条码吗?
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系统成员不可以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问:我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续展手续致使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可以随时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恢复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