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拖欠货款起诉找律师 质量异议期规定咨询
广州未签订买卖合同,货物质量有问题何时提出?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没有约定货物检验期,就应该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时候提出。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送货单写明了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一周内提出。最终法院认定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已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质量问题抗辩是否成立。依照《合同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间,但案涉送货单载明“如有数量或质量问题,请收到产品后一周内通知我司相关人员,否则视为认可”,上述约定属于质量异议期间的约定。君某公司收到案涉货物后,没有及时对案涉货物进行检验,从双方业务员沟通信息来看,质量异议期间只是反馈个别电容存在压扁等瑕疵,没有提出案涉货物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质量问题。相反,君某公司将案涉货物立即投入生产,直至包含案涉货物的产品交付第三方,经第三方反馈才提出案涉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超出了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据此,应视为案涉货物的数量、质量符合约定。君某公司的质量问题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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