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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的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却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初次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劳务派遣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
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劳务派遣公司电话,法律本身关于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劳务派遣中的工上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劳务派遣公司哪家好,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
劳务派遣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合同价金;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派遣人数、酬金等内容。
2.用工单位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保证派遣期间用工关系稳定,用工单位应保证派遣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可在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相关条款,例如委托用工单位支付工资,以此对劳务派遣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进行规避。
用工单位用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用工单位应按本单位的标准进行用工管理。用工单位不得区别对待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劳动者相同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接受劳动保护、加班支付加班费、接受劳动培训等待遇。
2.用工单位不得再次派遣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次派遣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更是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实行再次派遣,存在支付违约金或被派遣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务的风险,更存在劳动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
3.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应严格把控。固然,劳务派遣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具有成本低廉、风险较低的优势,劳务派遣公司,但并不是所有岗位均适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适用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岗位,如用工单位不考虑岗位性质,将存在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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