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价值评估咨询-遗嘱继承*案律师-广州越秀区咨询
广州赠与房屋后未过户,赠与有效吗?
律师解答:赠与房屋后即使未过户,只要将*原件交与了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签订了一份赠送书,并未过户和交与*原件,终认定赠与不成立。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为:麦某以《赠送书》为据,主张莫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其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关于《赠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麦某确认该《赠送书》内容为其妻子书写,落款处没有莫某签名或按捺指印。对于该《赠送书》缺少基本的形式要件问题,麦某对此称落款处加盖的红色小为莫某的,但经过核对原件,该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具体姓名。由于麦某提交的《赠送书》不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因此该《赠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关于麦某以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莫某已实际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的问题。《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广州越秀区咨询,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父母房屋如z何继承咨询,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麦某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且麦某对于涉案房屋是否有宅基地证都不清楚,故本院对于麦某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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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未报建的宅基地房屋还能继承吗?
对于由被继承人直接进行翻改建的房屋,即使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不符,也不影响继承人要求继承。
如某宅基地房屋继承分割案中,被告方提出房屋实际面积与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存在差异,但终并没有影响对房屋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由于房屋违建需要会受到行政处罚,在中会明确房屋权利义务均由继承人继承。
但对于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由某一继承人翻建的房屋,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相应份额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有些案例中以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房屋已经灭失,遗产不存在为由不予处理;也有案例就原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部分进行分割。
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只有北京市人民在关于继承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九条中提及:“被继承人后所遗宅基地房屋被翻扩建,如何处理? 被继承人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经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
继承人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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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怀疑自己有份的宅基地被他人过户了多久能起诉?
张静律师解答:从知道宅基地被过户之日起2年,但从宅基地过户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一直不知道宅基地被过户了,过户后20年才知道,也不能起诉撤销了。
书节选: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的,继父母z子女继承咨询,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的,人民不予受理。”《高人民关于执行〈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两原告主张第三人洛秀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两原告出示涉案宅基地使用证,两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提起,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第三人*辩骆某明在1996年6月17日核发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时是知道且应当知道该事实,但第三人未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第三人的上述*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未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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