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TR欧盟木材法规认证程序
营运商(第1次投放木材或木材产品到欧盟市场者)必须根据既定程序及措施实行尽责审查,减低投放fei法砍伐木材到欧盟市场的风险。营运商必须就其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木材或木材产品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说明,如商号名称和产品种类,以及树木品种名称。
2.木材采伐国家或地区及伐木特许区。
3.木材的体积、重量或数量。
4.向营运商供应木材的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
5.获营运商供应木材的贸易商的名称及地址。
6.显示木材及木材产品符合适用法例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营运商须自行完成尽责审查或通过监察机构提供的机制进行尽责审查,但这些监察机构必须符合欧盟《木材法规》第八条的规定。再者,第363/2012号及第607/2012号法规提供了更详细指引,说明确认监察机构及尽责审查机制的程序规则。
此外,供应链内的贸易商(销售或购买木材的任何人或公司,这些木材已投放到欧盟市场)必须公开身份,让当局可以识别:如供应木材及木材产品的营运商或贸易商,eutr认证和fsc,以及获供应木材的贸易商。营运商须保留这些资料5年,以供成员国机构查阅。
欧盟《木材法规》也订明必须订立严格的违规罚则,而罚则必须有效、适度及具劝阻性质。例如,罚款金额必须与环境受破坏的程度、相关木材产品的价值,以及所造成的税收和经济损失相符。罚则旨在取回从fei法砍伐木材所得的经济利益。其他罚则包括充公相关的木材及木材产品,以及即时禁止参与木材及木材产品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