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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未赡养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宅基地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就不分。
书节选:
对于园夏村夏祯祥街一巷12号房屋,根据广州市太和镇农业办公室存档资料《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以及《白云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验收表》等材料,可以证明系樊某生前所遗留的财产,故樊某去世后,樊某1及樊某2、樊某3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各可继承1/3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夫妻共同z房产继承咨询,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根据樊某2、樊某3的陈述以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民会出具的证明、一审在该村委会调查时工作人员所陈述的情况,可以证实樊某1在其父亲瘫痪后至病逝期间,未能尽到为人子女的赡养义务,虽樊某1认为村委会作出上述证明及陈述系受到樊某2、樊某3多次闹事的影响,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故一审对其*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樊某1的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孝顺父母的优良传统,故一审酌定对于该宅基地房屋不予分配给樊某1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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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已经被过户到某继承人名下,还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果其他继承人有证据证明是父母的宅基地房被过户,需先打行政官司撤销现在的宅基地证,或先打确权官司确认房屋归父母所有,然后才可以主张遗产继承与分割。
书节选:
冯母、曾三儿请求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花集建(99)字第0205143号所涉宅基地上房屋为冯母与被继承人曾父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曾父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为遗产,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认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花集建(99)字第×号所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登记在被继承人曾父名下,而是于1999年登记确认为曾大儿,且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曾父去世二十多年来均未主张及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冯母、曾三儿以其对被继承人曾父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为由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宅基地房的相应份额,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冯母、曾三儿可以就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先经过确权,房产继承法律规定咨询,再另行主张遗产继承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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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使用权人名字登记错误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要求登记部门进行更正,然后才能起诉民事案件处理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的使用权人应该是江某,但宅基地证上登记为罗江某,继承人直接起诉继承宅基地房屋被驳回。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本院评析如下:本案被继承人是江某,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罗江某。冯某1提交的《证明》虽记载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罗江某属登记错误,但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村民会不具备证明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情况的资格,且经一审调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村办公室负责人称不清楚罗江某与江某是否为同一人,违z章建筑房产继承咨询,同时表示村里没有涉案房屋的报建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冯某1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江某,其上诉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冯某1坚持认为“罗江某”即为江某,涉案房屋宅基地证上登记为罗江某属错误登记,显然这属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冯某1应向该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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