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兆锦环保公司
批准与公告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部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评价基本任务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包括: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危害(包括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位变化),并针对这种影响和危害提出防治对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控制地下水环境恶化,保护地下水资源,为建设项目选址决策、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划分的评价工作等级,开展相应深度的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
1、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3)声环境影响评价;(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3、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2)环境影响预测评价;(3)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规划或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后,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检查对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落实程度和效果,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正确可靠性,判断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对一些评价时尚未认识到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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