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产权持有人和报告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评估对象一般受产权持有人控制。当评估委托人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时需要通过委托人协调产权持有人配合工作。有时产权持有人不愿意提供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或不愿意配合评估工作,这样就会对评估程序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出现上述情况,评估专业人员应于委托人协商,由委托人出面协调产权持有人配合评估工作。或者作为由委托人负责协调和安排的对象在合同中体现。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法》中没有单独规范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条款,作为签约主体的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可以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直接约定,对不作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方的产权持有人配合资产评估要求,一般通过约定委托人的协调义务及责任加以实现。
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要求,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如果存在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所承担的责任会增加对评估执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需要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前与委托人就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及其需求达成清晰共识,作为合理界定资产评估机构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责任,以及明确资产评估实施及成果要求的基础。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已在承接评估业务时明确,从委托人处获得评估报告的当事人并不当然成为资产评估委托及成果使用主体,根据客户披露义务而获得评估报告的当事人,也不能作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报告使用人可以是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某一类的使用人,如委托人指定的代理人(律师等)或合作伙伴等。当使用人的具体名称无法确认时,可以按照类型加以明确。
评估报告使用人有权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
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非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估报告的任何后果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