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分割咨询-黄埔区咨询-擅长*案件律师
广州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共有,未过户*能反悔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赠与在未过户之前都可以撤销。如下面这个案件,婚前买房分割咨询,法z院就认定赠与方可以撤销房产份额的赠与。
判z决书节选:
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应视为李女对其个人财产于婚后的赠与承诺。但上述房产份额并未登记过户给刘男。现李女主张上述房产为李女个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刘男的分割主张,应视为行使权利转移前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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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如何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呢?
1、双方签订的书面夫妻分居协议;
2、一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ems邮政快递寄送,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微信、短信、邮件等)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面材料;
5、一方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较一般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强)
实务中,经常会有以下情况 ,当事人认为已经是分居了,黄埔区咨询,但裁判中法z院并不认认定为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z院难认定是分居
多数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经济状况及子女等因素,只是分室/床而居,不过夫妻生活。如一方以此来确认分居并提起诉z讼*,而另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的,法z院一般不予采信,无法认定分居。
2、夫妻异地居住,难认定分居
因就业、学习等原因,夫妻分居两地生活,并不一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分居”。《婚姻法》规定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在这种分居事实基础上,如能进一步提供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判z决*的可能性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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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给子女买的保险,*时另一方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在*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z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归属产生争议时,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探求当事人指z定特定受益人的真意。一般而言,如果被保险人将其指z定的特定人作为其死z亡保险金受益人,该受益人大多与其有血缘、亲缘等某种特殊情感联系。相应地,该受益人因此获得的死z亡保险金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某种人身关系。从探求当事人真意出发,宜解释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想让与其有某种特定人身关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笔保险金。因此,这里可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z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宜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z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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