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新规征求意见稿申报要求
第八条人员和业绩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
(一)甲级资质
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60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30万元。
(二)乙级资质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