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律师 土地承包合同判例咨
广东没有三分之二村民签字的土地承包合同一定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即使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没有三分之二村民签字同意,法院也可以以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驳回经济社合同无效的诉求。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判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原告作为民主议定程序的组织者,明知被告并非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时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在涉案合同履行多年后又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8日废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督促村民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防止村民滥用权利。原告与董志良于2001年9月27日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签订于《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行期间,被告及其他转包人占有使用涉案土地长达18年且实际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原告主张涉案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土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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