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分割咨询-打*官司厉害律师-天河区咨询
广州加建未报建的宅基地房*时法z院会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法官认为即使是违建,使用权在*和继承案件中也可以分割,在买卖合同中不处理。有的法官就认为违建的房屋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处理,需要当事人先去完成报建或拆除违建,才给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不应当处理,应当先经过行政处理,裁定驳回起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房产加名分割咨询,《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z法z院起诉。黎某现要求确认其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8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张,在未经有关处理前不属于法z院受理案件范围。黎某另要求确认其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此原审法z院认为,因该宅基地房屋核准报建的层数为2.5层、建筑面积为119.2平方米,与双方确认的房屋现状并不一致,黎某应当依法向行政部门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定性处理,再就相关民事财产的归属协商或另诉解决。因此,对黎某就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所提起的诉z讼,法z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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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由于当时还不是夫妻关系,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如一方能证明出资额,则按出资额确定,如双方都不能证明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z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z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任某、欧某双方共同作为签约主体于2003年6月28日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广州市花都区房地产产权情况表》亦显示房屋的权属人为任某,共有权人为欧某,但双方于2006年×月×日登记结婚,故对于欧某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应视为其二人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z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时尚未建立家庭关系,且亦未对共有方式达成约定,故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共有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z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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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怎样签才有效?
张静律师解答:首先,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的自由、分居的自由等等),z好亦不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若其内容暗含以*为目的或前提,则若涉讼,该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
其次,该协议系对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重新作出的份额分配(即从“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或从“共同共有”变成“个人所有”)。
再次,若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的重新分配,将*有可能被认定为系赠与性质。故应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以房产为例),否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
后,为更好地理解上面两点,这里*提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关系。这两条规定之间看似有矛盾,同样是约定个人财产变为共有或一方所有,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作出书面约定后即生效,按第六条的规定,要去变更产权登记,否则可撤销赠与。我们再仔细阅读下这两个条文。第十九条说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六条说的是,夫妻一方将该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未实际过户前,可撤销赠与。
两法条联系起来看,应理解为第六条系对第十九条的加强与补充,故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以房产为例),在书面约定归属后,立即生效,无需变更登记;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虽有书面约定归属,但这仍属于赠与,故仍然需要实际变更产权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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