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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认区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z款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由法z院根据案件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不是借z款关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一,贾某与国某公司之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抑或借z款关系的问题。
首先,贾某主张其与国某公司之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为此提交了其与国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的银z行凭证、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以上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贾某与国某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贾某与国某公司之间无订立借z款协议,李某与国某公司签订的借z款协议亦无贾某的确认或追认,李某亦无取得贾某的授权代表,李某以其本人名义与国某公司之间订立的借z款协议效力不能及于贾某。
再次,虽然李某及国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769号案件中均称贾某与国某公司之间为借z款关系,国某公司收取的案涉1000万元款项即为前述借z款。但该笔款项为东悦酒店所支付,而东悦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为贾某母亲,东悦酒店付款时出具的《授权书》及付款凭证均明确表明该笔款项为代替贾某向国某公司支付的购房款,在胡某无进一步证据证明李某为东悦酒店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亦无证据显示贾某确认其通过东悦酒店支付给国某公司的1000万元款项是用于李某与国某公司之间借z款协议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贾某通过东悦酒店向国某公司支付的款项即为李某与国某公司之间所订立的借z款协议项下借z款,即不足以证明贾某向国某公司出借1000万元的事实。
综上,贾某为证明其与国某公司之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借z款关系。一审法z院认定双方之间为借z款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退定金理由咨询,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广州哪些情形下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七条: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买卖未经抵z押权人同意的;
(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
(四)房屋被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
(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
(七)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承优先购买权的;
(八)违反政z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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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解除认购书后,还能索赔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解除协议已约定不用赔偿,广州番禺区咨询,就不能再索赔。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蒋某、远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及《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认购书》后蒋某向远某公司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项,后因远某公司未取得案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而双方协商解除《认购书》,双方就此签署《终止协议》,其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认购书》及补充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所涉及的一切权利义务亦随之终止”,其后,远某公司亦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退还相应款项,即蒋某、远某公司双方就解除《认购书》及双方就此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已经进行清z算并达成合意,双方亦实际按照上述协议进行履行,现蒋某再行以《认购书》系因远某公司原因导致解除而要求远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或赔偿相关款项缺乏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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