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进口报关清关流程及所需资料介绍

(一)发动机
1.品名
2.用途
3.排气量
4.成套散件或毛坯请注明
5.燃料类型
6.状态(成品、半成品、成套散件)
7.生产件的通用零件编号后加注“/ty”
8.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
9.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10.型号
11.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加注“s/”“w/”或“wf/”之一(生产件填报“s/”,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f/”)
(二)火花塞
1.品名
2.用途
3.功能
4.生产件的通用零件编号后加注“/ty”
5.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
6.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7.型号
8.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加注“s/”“w/”或“wf/”之一(生产件填报“s/”,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f/”)
(三)车身
1.品名
2.适用车型(适用于xx品牌xx型号xx排气量车)
3.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4.型号
(四)车辆零件
1.品名
2.成套散件或毛坯请注明
3.生产件的通用零件编号后加注“/ty”
4.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
5.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6.适用车型(适用于xx品牌xx型号xx排气量车)
7.型号
8.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加注“s/”“w/”或“wf/”(生产件填报“s/”,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f/”)
二、常见申报错误
1.用途
要素释义:指商品的应用方面、范围。
用途须明确申报出商品适用的最小化场合,不应用“设备”“机械”等笼统的方式代替。例如,可申报为“汽车发动机用”,不应申报为“设备连接用”“机械用”等。
2.生产件的通用零件编号后加注“/ty”
要素释义:是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中规定填报的要素。“ty”即“通用”。
例如,可申报为“shtf2727287177/ty”“生产件非通用零件”“非生产件非通用零件”“非生产件通用零件”等。不应简单申报为“shtf2727287177”。
3.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
要素释义:是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中规定填报的要素。指报验状态为成套散件的商品,应申报其装配后组成的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例如,可申报为“sa4526201”“snh—001”“非成套散件无完整品编号”等。
4.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加注“s/”“w/”或“wf/”
要素释义:生产件填报“s/”,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f/”。
例如,奔驰v212汽车用仪表盘的生产件可填报:“s/cmsg-6l084-nd”;奔驰品牌的减震器的维修件可填报:“w/11002218262”;奔驰c级小车“jl”品牌的前杠可填报:“wf/06e1000339”。
5.适用车型(适用于xx品牌xx型号xx排气量车)
要素释义:指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及其他零件所适用的具体车型,需要申报具体适用车辆的品牌、型号、排气量。
例如,可申报为“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等,不应只申报为“小轿车用”“日产小轿车用”“日产天籁小轿车用”等。
部分企业易漏报汽车排气量。如为电动车无排气量,可申报为“xx品牌xx型号电动车用”。
三、汽车配件进口报关流程:
汽车配件进口报关清关的基本操作流程签定进口代理合同 → 进口企业提供资料 → 确认海关编码和进口关税税率 → 确认货单证已备齐(如:ccc产品认证) → 订仓 → 装柜 → 海运 → 到港 → 支付运费 → 船代处换单 → 报检 → 报关及审报价格 → 海关审价出税单 → 缴纳税金 → 海关查柜 → 放行货物 → 商检 → 码头拖柜 → 提货 → 送货至国内指定地点。
四、汽车配件进口报关所需资料:
合同装、箱单、invoice、提单、报关报检委托书、ccc强制认证(部分配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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