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水土保持星级评价资质第一次申报可以评两星以上
办理水土保持星级评价资质,满足资质申报的条件可以评定两星以上资质。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2 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1)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均赋予基础分 60 分。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不予评价。2)根据单位实力和表现等在基础分上加分,加分值限制 到100 分。3)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减分,减分限制到-100 分。4)总分值为 1 至 5 项之和,范围为 60~160 分。5)总分值(均含下限)为 140~160 分的评为 5 星级,总分值为120~140 分的评为 4 星级,总分值为 100~120 分的评为 3 星级,总分值为 80~100 分的评为 2 星级,总分值为 60~80 分的评为 1 星级,总分值低于 60 分的取消水平评价资格。